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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换领导”也须理旧账,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准超30天

导语:9月4日,工信部发布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预防和化解拖欠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款项问题。 《意见》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将检验或验收作为付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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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工信部发布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预防和化解拖欠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款项问题。

《意见》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将检验或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最长可再延长30日。

《意见》还指出,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支付逾期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为标准,并视情况赔偿实际损失。

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主要负责人变更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迟延支付,最高要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下一步,国家将建立微型企业法律援助制度,并由国务院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受理相关投诉,各级人民政府也将按规定公布相关投诉程序和规则,并把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指标及财政预算。

附:公开征求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来源:创头条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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