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看法 > 反目成仇!让好项目沦为“焦土”,这些创业合伙人哪里做错了?!

反目成仇!让好项目沦为“焦土”,这些创业合伙人哪里做错了?!

导语:无论真相如何,此举也基本意味着这个项目已经夭折。

11月2日,在获得融资协议之前(笔者的猜测),“首席娱乐官”大股东和二股东开始撕逼大战,最终毁掉的不仅是一段共同创业的友谊,而且整个项目也会就此垮掉,融资(未来可能的利益)也就不复存在。

北京新柚壹加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首席娱乐官”微信公众号的拥有者)公告称,邹玲霸占微信公众号,拿走密码并宣布暂停运营。公司法人兼大股东为陈妍妍,持有公司60%股权,二股东为陈丹,邹玲并非公司股东,无权代表公司股东发布任何公司相关的声明。

邹玲称,当初创业之时,我与她早有约定:考虑到我未来我有怀孕的可能性,我同意她作为大股东,占60%的股份比例,我作为二股东,占有40%的股份,并将股份通过家人代持。这一股份比例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备案,有据可查,但在后期,陈妍妍完全否认当初这一约定,而坚持认为我怀孕影响公司正常运转,理应免费出让更多股份给她,保证她的股份比例超过70%,甚至提出在融资时“只稀释我的股份,不稀释她的”从而确保她对公司的绝对控股权。

由于缺乏事实依据,我们仅能相信双方言论的正确性。那么二股东说,假如不是陈妍妍以“注销公司、转移资产”以及“即日起让我退出公司运营,在以大股东和法人代表身份重新拿回密码后,将剥夺我运营者和股东权利”相逼迫,我也万万不会走到这一步。

据此复盘,很有可能是:大股东在走出最早困境以后,看到融资带来的纸面财富增加,因此逼迫二股东退出,二股东在压力之下,决定取走密码以免决裂后自己一无所有。无论真相如何,此举也基本意味着这个项目已经夭折。

这是一个双输的决策,当我们复盘这段故事的时候,我总是不能理解这样的事情会发生——原来一锅汤两个人分,分配不公以后,两个人最后把一锅汤砸了,谁也别想要。

当然,这其中一定是有一个参与者决定掠夺资源,而另外一个决定鱼死网破。如果是多数对少数,那往往结果就是少数人出局。具体的例子就是西少爷创始人之一宋鑫与其他创始人决裂后,出走另创品牌新西少。

1、忘记了根本

创业就像自己生娃,无论怎样也不能让创业项目受损,这才是正道。如果大家都记得初心,并且都考虑创业项目的最大化,遵守契约精神,无论怎样都不会走到这一步。

我也见过类似这样的创业者。在需要共患难时,大家同仇敌忾。而一旦融资临近,巨额估值财富笼罩,脑子里就不再是创业团队,而是3000万的估值我才有60%,他/她就出了一点力气活(好像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才是最重要的,别人都是可有可无的),也拿40%。凭什么?于是放大对方的缺点,并以公司唯一的主人自居。逼迫对方离开或者退出更多股份。

2、只顾自己利益

这种问题和上一个问题一脉相承。也有一些联合创始人,觉得股票没兑现或者既然如此就退出好了,把整个经历当成财富,把这个项目当成案例,继续走下一段路。但也有时候,二股东选择抗争。在中国法人公章控制的公司下,抢夺资源“防止资源流失”似乎是必要的,但也已经是以暴制暴了。

这一点我们可以参照Facebook,当时也有创始人认为自己的权力被剥夺了,但是他没有阻止Facebook的成长,而是选择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承认他们的创始人地位并且要求分配股份。大家仍旧能从公司成长中获得自己的利益。

3、没能“言出必行”

两个合伙人,在一开始就达成一致,那么无论后续怎么样,都应该认可此前的既定事实,而非试图将之推翻。若要更改结果,也应该双方平等坐下来,根据最新的境况一起慢慢谈一谈。我的一个朋友就是用了几倍的溢价把小股东的股权买回来,虽然代价很高,但最后结果大家都认可,也为未来的发展扫清了障碍。

如果创始人之间都做不到言出必行,那么无论是在一起还是分开后各自创业,最终创业的结果也都会受到这个因素的影响,难以壮大。

4、没能在过程中形成约束

那么,二股东是否会有错呢?很大程度上也可能有。这就涉及另一个问题:没能在最开始的时候就设定好兑现条款。没能在开始的时候就有退出和考评机制。

具体而言,双方的股份应该这样设定:

第一步:明确双方的现金出资额。

可以在一开始的时候,就给自己的公司确定一个估值。比如A公司有两个创始人,他们给自己的项目估值100万。然后双方各自出现金20万元,那么双方各自有20%的股份,这个股份是不受任何因素影响的。

第二步:明确双方的分工和贡献。

这个时候A公司的发展必须要确定主导方。这时候需要双方明确具体的分成比例。比如领袖人物拿60%即60%*60%=36%的股权,而二股东拿了24%的股权。事实上股权平分也不是不可以,但需要找到争议机制的解决办法,以及明确谁是企业领袖。例如,乔布斯和沃兹尼亚克就是平分股权,他们引入了韦恩做小股东以便在出现争议时做决策。

第三步:创始人股权必须要做Vesting。

目前流行的vesting是四年绑定,一年以后开始“成熟”。也就是说,现金出资额是固定不变的,但创始人股份要分批次成熟。以上一个案例为例,大股东有20%现金股份,还有36%的创始人股份。假如做满一年后大股东离开公司,那么根据规定,他在公司拥有20%+9%的股份,其余的股份由公司收回。二股东也同理。这样就把大家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第四步:还有没有更进一步的做法?

有。设期权池。以A公司为例,在各有20%现金入股的同时,再拿出10%作为期权池。这时大股东有20%+30%股权,二股东有20%+20%的股权,还有10%根据双方的业绩考核标准,分批次奖励给做得好的一方。

因为合伙创业的过程中,肯定会有团队磨合和业务上的争论,这些往往也很难评判。所以事先设定好标准的同时,公司的创始人要考虑到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且要有应对预案去解决这些问题。通过在过程中的控制,创始人可以更好的激励团队,也遏制不良风气。

5、最后,推荐两篇思达派热门文章

和当下国内创投圈认为的创业团队必须一股独大不同,我认为两个合伙人股权相近是可行和必要的。虽然一股独大简单粗暴的解决了创业者控制权的问题,但也等于一个人创业其余人协助,这其实并非真正的合伙人模式。

那么在文章的最后,给大家推荐两篇思达派的热门文章:

1、《Fog Creek的老板Joel Spolsky: 创业公司如何公平分配股权?》(http://www.startup-partner.com/404.html)

这篇文章在思达派的阅读量接近40万,获得了无数自主转发。它的原理并不能直接照搬,但思想是值得借鉴的。

2、《创业不想散伙,与合伙人谈谈这8个问题!》(http://www.startup-partner.com/524.html)

创业合伙人之难找,很多时候大家都是不得不坐下来磨合。但是如何磨合才对?大家在最关键的比如做人品质、创业素质等方面能否一致?开诚布公的谈下来,确定与自己不会后悔的合伙人一起创业,这才是关键的。


思达派(Startup-Partner.com)专稿,转载须注明出处及链接。本文作者鹰叔,系思达派创小二。

来源:思达派
点赞0
收藏8
鹰叔
鹰叔
用户评论
游客
发布
©2021 版权所有 ICP许可证号 京ICP备15013664号-1
登录 注册
登录
完成注册

快捷登录

请激活账号

为了能正常使用网站的评论、编辑功能及以后陆续为用户提供的其他产品,请激活账号。

您的注册邮箱: 修改

重新发送激活邮件 进入我的邮箱

如果您没有收到激活邮件,请注意检查垃圾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