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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直播营销平台应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导语:创头条4月23日消息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办法》强调,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

创头条4月23日消息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办法》强调,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机制、措施;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国家七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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