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提到,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向国家网信部门 申报安全评估 ,并按...
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提到,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办法》适用于,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研发、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并且,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国际合作,鼓励优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工具、计算和数据资源。
《办法》提出,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可能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内容;防止出现种族、民族等歧视;不得利用算法、平台等优势实施不公平竞争;防止生成虚假信息;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