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何创始人的持股公司多选择设立BVI公司,而境外控股公司多选择设立在Cayman(开曼)公司?
搭建境外融资架构时,为何创始人的持股公司多选择设立BVI公司,而境外控股公司多选择设立在Cayman(开曼)公司?为何需要在香港设立一家公司?今天我们简要谈一下境外融资架构下各个主体的目的和功用。
继续沿用下之前介绍VIE结构时给大家提供的结构图。
VIE 架构图
惯例上创始股东会通过BVI公司间接持有海外拟融资或上市的控股公司的股权,主要考虑有这么几点:
①通过BVI公司持股,将来退出收益进入BVI公司,并不直接分入个人账户,在目前税务机关的核查实践中有避税或延迟纳税的操作空间;
②依据国家外汇管理要求,创始人股东在境外公司的持股需办理外汇管理局的37号文项下的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目前37号文登记仅要求登记直接持股公司的股权变更情况,所以后续只要这个BVI公司股权不变,控股公司层面的融资及股权变更事宜,都可以不作相关变更登记;
③间接持股,为将来股权处置等留一些相对灵活的空间。
BVI公司维护成本低,相关法律规制少,操作灵活,且私密性强,比较适宜作为创始人股东的没有业务实质的纯持股平台;开曼公司法律环境完善,更易满足公司融资以及将来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
香港设立一家公司的作用:一方面做税务筹划,即为将来来源于境内收益(包括分红,股权处置收益等)争取香港公司的税收优惠空间(坦率讲实践中税务局把控日渐严格,没有实质内容的香港公司已经很难拿到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中间加一层香港公司,为将来资本层面的重组留一些灵活空间;还有一点偏实务的原因,境外主体设立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需要境外投资方的公证,认证文件,香港公司相关文件的取得比较便捷,可有效节省交易时间。
作者金有元律师授权思达派(Startup-Partner.com)刊载,金有元律师创办的元周律平台上有专门为早期创业者推出的“创业友我”这一高性价比的法律服务产品。转载请注明链接及出处。